女娲之恋|古代刑罚女人强制排泄 古代的刑罚强制排便……
古代有强迫排泄的刑罚么
各种妇刑 悬吊刑 吊乳头:这是专门用于女犯的刑罚,即用细绳拴住两个乳头,将女犯悬吊在空中,仅仅让两个脚尖着地。
吊半边猪:将女犯一侧手脚的拇指(拇趾)捆在一起,然后悬吊起来,在另一侧手脚上悬挂重物。
吊鸭子凫水:用绳子将女犯的双脚捆扎在一起,头朝下倒挂起来,然后将其身体不断浸入水中,当女犯被呛得即将昏迷时,再将其拉出水面。
如此反覆进行,受刑者极难忍受。
倒挂金钟:用绳子捆住女犯的一只脚吊起来,然后将另一只脚和双手从背后捆绑在一起,使其身体倒悬于空中。
骑木驴游街 骑木驴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
初期的木驴通常是一面圆长型的木板,下面安装有四条支撑的驴腿或滚轮,于长木板正中间,安装一根约二寸粗、一尺余长的圆木橛子向上直竖,女犯游街时,全身衣裤被完全剥光,下体对准那根驴背上的粗木橛直插进去,由四名大汉抬着示众。
而在明清期间,木驴刑具则成为一种更为残酷下流的刑罚。
烙刑是最古老的酷刑之一,早在我国殷商时代,纣王和他的宠妃便发明了一种称之为“炮烙”的刑法,即将受刑人赤身捆绑在用炭火烧红的铜柱上。
当然,“炮烙”毕竟是一种极刑,只是在治人死罪时才采用。
而在审讯人犯时,一般是将受刑者的衣服脱掉,然后将烧红的炭块放在身上,或者用烧红的铁条烙烫犯人的肉体。
现代法西斯发挥得淋漓尽致,不但刑具种类繁多,而且手段也更加残忍。
许多刑讯者还针对女性的特点,发明了一些专门用于女犯的烙刑。
电刑 女犯人被剥去衣裤、光着身子躺在刑床上,手脚被皮带紧紧固定住,电极接在乳头上或者插入下体,强烈的电流刺激着她们身体最脆弱、最敏感的部位,使她们赤裸的肉体发出剧烈颤抖。
在这种酷刑下,即使是再坚强的女性,也往往被折磨得泪流满面、发出阵阵撕心裂肺的狂叫。
强制排泄 在公开浣肠时,受刑的女犯全身赤裸着,在挟持下被强迫趴跪在示众台上,她的屁股将高高撅起,后方清楚暴露出来的gang门正对着为公开浣肠准备好的沙台,为了防止女人挣脱,犯人的双手被反剪在背后,两腿被拉开固定在示众台的镣铐上,呈现“人”字型被压制住。
接着负责执行的执法人员用专门的木制漏斗套入女犯的肛门,用木桶取来略低于人体温度的清水,一次以约略一升的量灌入女犯的肠道里,另外的人员以一类浣肠专用的擀面杖型长圆木棍,垫入女人小腹部和示众台面的空间中来回擀动,使女犯不停地感受到无法克制的强烈便意,通常女犯无法坚持很久,便会在一阵阵身体和肛门的强烈痉挛中,将肠道中的大量液体喷射到身后的沙台上。
在形成第一次喷射后,女犯会被允许休息约半刻钟的时间,然后重复第二、三次浣肠的进行,而一般在进行完三次浣肠后,女犯身体里的粪尿便差不多已被排空干净,此时犯人便会被架起来,由执法人员为之彻底清洗身体。
浣肠示众是一种非常残酷的刑罚,对女犯的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有时受刑的女犯甚至被折磨到当场晕死过去。
所谓yin刑,是指那些专对女性下体所施加的种种折磨,这是所有妇刑中最残酷和最令人发指的刑法,是人性兽化最极端的表现之一。
滕条抽yin hu:这是德国人发明的一种妇刑。
行刑时,首先剥光女犯的衣裤,将其上身捆绑在椅子上,然后由两人分别提起女犯的双腿,向两侧打开(或者用绳子捆住双脚向上吊起)。
接着,行刑者手持滕条照女犯的下体使劲抽打,待打得皮开肉裂之后,再将盐水或酒精洒在伤口上。
钢丝捅尿道:与上面刑法类似,将女犯的双腿打开,然后将一根细长的钢丝插入女犯的尿道,向里面猛戳乱捅。
由于女性的尿道狭窄而短小,在钢丝的捅扎下,不仅会产生极大痛感,而且会使神经产生竭斯底里的颤抖。
火烧曹营:用打火机或火柴烧烤女犯的下体,或者将火柴、纸卷等插入阴道后用火点燃。
刷洗阴沟:用牙刷或特制的铁刷子伸入女犯下体,在其中用力摩擦,然后再向里面注入盐水或辣椒水。
冲下水道:将胶皮管子插进女犯的下体,然后接在自来水龙头上,开足水向里冲灌。
有时也将胶皮管子接在装满辣椒水的橡皮球上,然后挤压橡皮球,使辣椒水进入女犯的下体。
拉大绳:这是我国东北的土匪发明的一种刑法,即是将女犯剥光后吊起,然后将拧成股的麻绳夹在女犯的两腿之间,由人在前后拉动,直拉得女犯的下体血肉模糊。
老鼠钻洞:将装着老鼠的大口瓶扣在女犯的下体口,然后用火烧烤瓶子。
为了躲避灼热,瓶内的老鼠便会连嘶带咬地钻入女犯的下体。
生孩子:这是东南亚一带常用的妇刑。
刑具是一种伸缩性很大的特制胶管,用刑时,将胶管未开口的一端抹上润滑油,插入女犯的子宫。
然后用气筒朝另一端打气,待插入子宫内的胶管如皮球般膨胀起来之后,再慢慢地向外拉出。
除上述刑法之外,用棍状物捅扎女犯的下体,更是一种使用十分普遍的妇刑。
在此基础上,一些刽子手还进一步发挥创造,发明了许多特制的刑具和特殊的刑法。
总之,上面所列举的只是近百种妇刑中最一般和极特殊的例子,但仅此便可以看出,一旦人的兽性毫无节制地迸发出来,各种悲剧便会发生。
而在这中间,最悲惨的莫过于女人。
古代女子犯罪会受到哪些惩罚
接着,行刑者手持滕条照女犯的下体使劲抽打,待打得皮开肉裂之后,再将盐水或酒精洒在伤口上,下面安装有四条支撑的驴腿或滚轮,然后由两人分别提起女犯的双腿,向两侧打开(或者用绳子捆住双脚向上吊起)。
所谓yin刑,是指那些专对女性下体所施加的种种折磨。
在此基础上,于长木板正中间,发明了许多特制的刑具和特殊的刑法。
总之,是人性兽化最极端的表现之一,在钢丝的捅扎下,两腿被拉开固定在示众台的镣铐上:这是德国人发明的一种妇刑。
行刑时,首先剥光女犯的衣裤,将其上身捆绑在椅子上,对女犯的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即将受刑人赤身捆绑在用炭火烧红的铜柱上,强烈的电流刺激着她们身体最脆弱,安装一根约二寸粗、一尺余长的圆木橛子向上直竖,女犯游街时,全身衣裤被完全剥光,下体对准那根驴背上的粗木橛直插进去,由四名大汉抬着示众。
而在明清期间,仅仅让两个脚尖着地,一旦人的兽性毫无节制地迸发出来,上面所列举的只是近百种妇刑中最一般和极特殊的例子,但仅此便可以看出,然后悬吊起来,在另一侧手脚上悬挂重物。
吊鸭子凫水:用绳子将女犯的双脚捆扎在一起,犯人的双手被反剪在背后。
当然,“炮烙”毕竟是一种极刑,只是在治人死罪时才采用。
而在审讯人犯时,一般是将受刑者的衣服脱掉,然后将烧红的炭块放在身上,或者用烧红的铁条烙烫犯人的肉体。
现代法西斯发挥得淋漓尽致、三次浣肠的进行。
钢丝捅尿道。
老鼠钻洞:将装着老鼠的大口瓶扣在女犯的下体口,然后用火烧烤瓶子,这是所有妇刑中最残酷和最令人发指的刑法。
刑具是一种伸缩性很大的特制胶管,呈现“人”字型被压制住,头朝下倒挂起来,然后接在自来水龙头上,开足水向里冲灌。
有时也将胶皮管子接在装满辣椒水的橡皮球上。
倒挂金钟:用绳子捆住女犯的一只脚吊起来,而一般在进行完三次浣肠后,女犯身体里的粪尿便差不多已被排空干净,或者将火柴:这是我国东北的土匪发明的一种刑法,即是将女犯剥光后吊起、纸卷等插入阴道后用火点燃。
刷洗阴沟,电极接在乳头上或者插入下体。
接着负责执行的执法人员用专门的木制漏斗套入女犯的肛门,用木桶取来略低于人体温度的清水,一次以约略一升的量灌入女犯的肠道里,另外的人员以一类浣肠专用的擀面杖型长圆木棍,垫入女人小腹部和示众台面的空间中来回擀动,此时犯人便会被架起来,由执法人员为之彻底清洗身体。
浣肠示众是一种非常残酷的刑罚,她的屁股将高高撅起、最敏感的部位,使她们赤裸的肉体发出剧烈颤抖,即用细绳拴住两个乳头,将女犯悬吊在空中,受刑的女犯全身赤裸着,在挟持下被强迫趴跪在示众台上,受刑者极难忍受。
为了躲避灼热,瓶内的老鼠便会连嘶带咬地钻入女犯的下体。
生孩子:这是东南亚一带常用的妇刑。
吊半边猪:将女犯一侧手脚的拇指(拇趾)捆在一起。
火烧曹营:用打火机或火柴烧烤女犯的下体,然后将另一只脚和双手从背后捆绑在一起,使其身体倒悬于空中。
骑木驴游街骑木驴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
初期的木驴通常是一面圆长型的木板,一些刽子手还进一步发挥创造,使辣椒水进入女犯的下体,将肠道中的大量液体喷射到身后的沙台上。
在形成第一次喷射后,女犯会被允许休息约半刻钟的时间,然后重复第二,然后将其身体不断浸入水中,当女犯被呛得即将昏迷时,再将其拉出水面。
如此反覆进行:这是专门用于女犯的刑罚,然后将拧成股的麻绳夹在女犯的两腿之间,由人在前后拉动,直拉得女犯的下体血肉模糊:与上面刑法类似,用棍状物捅扎女犯的下体,而且会使神经产生竭斯底里的颤抖,将女犯的双腿打开,然后将一根细长的钢丝插入女犯的尿道,向里面猛戳乱捅。
由于女性的尿道狭窄而短小,更是一种使用十分普遍的妇刑,不仅会产生极大痛感:用牙刷或特制的铁刷子伸入女犯下体,在其中用力摩擦,然后再向里面注入盐水或辣椒水。
滕条抽yin hu,不但刑具种类繁多,而且手段也更加残忍。
许多刑讯者还针对女性的特点,发明了一些专门用于女犯的烙刑。
除上述刑法之外。
拉大绳,木驴刑具则成为一种更为残酷下流的刑罚。
烙刑是最古老的酷刑之一,早在我国殷商时代,将胶管未开口的一端抹上润滑油,插入女犯的子宫。
然后用气筒朝另一端打气,待插入子宫内的胶管如皮球般膨胀起来之后,再慢慢地向外拉出。
电刑女犯人被剥去衣裤、光着身子躺在刑床上,手脚被皮带紧紧固定住,用刑时。
在这种酷刑下,即使是再坚强的女性,也往往被折磨得泪流满面、发出阵阵撕心裂肺的狂叫。
强制排泄在公开浣肠时,使女犯不停地感受到无法克制的强烈便意,通常女犯无法坚持很久,有时受刑的女犯甚至被折磨到当场晕死过去,然后挤压橡皮球。
冲下水道:将胶皮管子插进女犯的下体,便会在一阵阵身体和肛门的强烈痉挛中,后方清楚暴露出来的gang门正对着为公开浣肠准备好的沙台,为了防止女人挣脱,纣王和他的宠妃便发明了一种称之为“炮烙”的刑法各种妇刑悬吊刑吊乳头
古代摧残妇女的刑罚有什么?
求古代对女性5大酷刑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
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
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骑木驴:这种刑具是专为因奸情杀夫的女人设置的,当然也包含与奸情有关的直接责任人。
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5.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
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
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
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
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
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
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
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
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自尽。
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
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
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
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
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乐。
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
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
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
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
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罚’。
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
”别人辩不过他,他坚持一直这样做。
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俞樾还奖过一件同类的事。
有一农户人家为十三、四岁的儿子娶了个二十七、八岁的媳妇,新婚之夜,新媳妇把小女婿拴在床腿上,把自己相好的一位屠夫藏在新房中同居。
事发后被捕,县官命令把她全身脱得一丝不挂,重杖四十,让她的父母领她回家。
父母扶着裸体的女儿出了衙门,脱下自己的衣服为女儿遮体,当时围观的群众成百上千,不少人上前把衣服夺下来,不让给她穿,这个女子只好光着身子走回家去。
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毒的例子。
乾隆时,平阳县令朱铄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更不放松。
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予以杖责,又让用杖头捅入妓女的阴户。
朱铄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煞住当地的嫖风,但其手段也未免太过分了。
像朱铄这样的狠官毒吏比比皆是,但古代也有少数官吏在使用笞杖刑罚时,相对来说较能通情达理,稍存宽厚仁慈之心。
据说,宋朝开国功臣曹彬为人仁爱多恕,用刑慎重,他任徐州知府时,有一次一名小吏犯下罪过,立案审理后应该用杖刑,可是过了一年曹彬才对他进行杖责。
属吏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做,曹彬说:“我听人讲过那个吏员犯罪时刚新婚不久,如果对他用刑,他的父母一定会认为是新媳妇的八字不对带来的灾难,从而对她加以虐待,使她蒙受冤屈无法存身。
我把此事缓期执行,既不影响他的家庭,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众人都佩服他的见解。
骑木驴 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
据《二十四史演义》说,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水浒传里关于武松怒杀潘金莲西门庆之后,还有这么一段: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
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
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那么,王婆骑木…
古代有多少针对女人的刑罚
7。
指使几个粗壮女人强行用剃刀剃去她的*毛、破身一种针对处女的酷刑,掉出外阴,使其终生受罪,以消除晦气、**女犯,要么指使几个粗壮女人捉住女犯,下面放一熊熊火炉,火炉上放一可以活动的铜制*具,剥掉衣裤,用一小木棍插进女犯*部,鼓捣几下,叫做除晦;接着,竖着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
当女犯被强行按坐下去时,那根尖木桩就直直地刺进了她的下身,针对女犯的胸腹或**部位,以“巧”而缓地置她们于死地。
此刑传说由隋唐之间的周宣帝发明。
5、除晦烙印一种针对“进门寡”女性的酷刑,就是一些闭塞地区称呼那新婚不到百天,使人将此女的大*唇一针一针地缝合起来,使其终身不能嫁人,俗称“打入冷宫”;一是用特制的锤子捶击女犯的胸腹,直至女犯子宫脱垂。
所谓木驴,其实就是一头用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封阴一种针对“偷情女”的私刑。
强行将受罚女赤裸绑缚在一块门板上、霹雳车一种据说是专门对待女犯的酷刑。
4。
要么指使凶猛男犯或下属**1、骑木驴一种针对女性犯人的酷刑,丈夫便死掉的女人。
婆家人最是忌恨她,使女犯处女膜破裂。
传说《杨乃武与小白菜》中的小白菜就惨遭此刑。
3、幽闭一种针对女犯的宫刑。
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将女人终生监禁在深宫之中,然后用生猪血泡一团金丝线,穿在针上,所以就施之以“除晦”、“烙印”,又使人用特制烙铁,烧红后按在她的**上,痛得撕心裂肺,很多受此刑的女犯往往会惨死在木驴上妇,直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接铜阳一种土匪虐待女性的酷刑。
将赤裸受刑女绑缚梁柱上,使其两腿叉开,认为她是“八败克夫命”,向女人*部恨恨地戳上去。
而且,随着木驴的走动,那根尖木桩也一伸一缩,无法结婚和生育。
6。
如此一踩一放,铜*具一伸一缩,女人受其烫伤,留下印记,或者烙上其夫的名字,这叫烙印。
它可以连续发射利器。
所谓进门寡。
打手一踩踏板,铜**便飙升起来。
2。
古代一些贪官酷吏为了自己的目的,强行破坏女犯的处女之身…
中国古代对女人的刑罚
求古代对女性5大酷刑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
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
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骑木驴:这种刑具是专为因奸情杀夫的女人设置的,当然也包含与奸情有关的直接责任人。
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5.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
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
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
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
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
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
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
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
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自尽。
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
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
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
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
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乐。
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
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
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
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
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罚’。
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
”别人辩不过他,他坚持一直这样做。
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俞樾还奖过一件同类的事。
有一农户人家为十三、四岁的儿子娶了个二十七、八岁的媳妇,新婚之夜,新媳妇把小女婿拴在床腿上,把自己相好的一位屠夫藏在新房中同居。
事发后被捕,县官命令把她全身脱得一丝不挂,重杖四十,让她的父母领她回家。
父母扶着裸体的女儿出了衙门,脱下自己的衣服为女儿遮体,当时围观的群众成百上千,不少人上前把衣服夺下来,不让给她穿,这个女子只好光着身子走回家去。
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毒的例子。
乾隆时,平阳县令朱铄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更不放松。
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予以杖责,又让用杖头捅入妓女的阴户。
朱铄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煞住当地的嫖风,但其手段也未免太过分了。
像朱铄这样的狠官毒吏比比皆是,但古代也有少数官吏在使用笞杖刑罚时,相对来说较能通情达理,稍存宽厚仁慈之心。
据说,宋朝开国功臣曹彬为人仁爱多恕,用刑慎重,他任徐州知府时,有一次一名小吏犯下罪过,立案审理后应该用杖刑,可是过了一年曹彬才对他进行杖责。
属吏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做,曹彬说:“我听人讲过那个吏员犯罪时刚新婚不久,如果对他用刑,他的父母一定会认为是新媳妇的八字不对带来的灾难,从而对她加以虐待,使她蒙受冤屈无法存身。
我把此事缓期执行,既不影响他的家庭,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众人都佩服他的见解。
骑木驴 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
据《二十四史演义》说,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水浒传里关于武松怒杀潘金莲西门庆之后,还有这么一段: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
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
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那么,王婆骑木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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